受理时间
待定
资助金额
按照企业获得《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
申请条件
获得《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扶持申请。
1.新建或改造的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服装服饰、眼镜、钟表、家具等消费品领域专业市场。
2.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项目的零售企业;
3.自有品牌零售额占总零售额比例超过10%的零售企业。
4.从深圳进口并在深销售平行进口汽车的企业。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由“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模版附后);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五)企业获得上级部门促销费扶持认定或资助的有关文件。
网站链接
http://203.91.36.116/company/#/ReportingGuidelinesJC
细则
http://www.lg.gov.cn/zwfw/zdfw/zsyz/tzys/yhzc/201810/t20181015_142834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