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时间
全年受理
资助金额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新三板上市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引进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类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引进上一年度服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在国内同行业排名前5位的电子商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申请条件
1. 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龙岗区落户的机构或个人。
2.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个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3. 引荐人为非公职人员。
4.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5. 引荐人奖励不与星级园区专项扶持重复支持。
6. 申请引荐人奖励时限为所引荐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两年内。
申请材料
1.项目引荐人奖励扶持(2018年后落户龙岗)
2.项目引荐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引荐人为单位,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3.引进项目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原件
4.项目引荐人承诺书
5.引荐项目在龙岗区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外资及港澳台资项目须提供审批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6.按引荐项目经营规模申请引荐奖的,须提交引荐项目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的统计报表复印件
7.引荐项目为金融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的,须提交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8.所引荐项目符合申报奖励项目类别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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