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22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认定奖励。

(二)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

(三)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 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 500 万元租金资助。

(四)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 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总部企业认定时间为上年度。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营业收入)5 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3.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5 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 2 家。

4.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四)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五)已认定为坪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可以申报。

(六)申请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需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 按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须为上上年 1 月 1 月至 12 月 31 日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上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八)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提供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提升产业发展质量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非金融类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不满足产值(营业收入)规模的,需提供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或“全国连锁百强” 的证明材料;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隶属关系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七)申请金融类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上年度购置办公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填报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 5-1,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十)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审核文件、资助合同及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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