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52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给予资助。

(一)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的,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用房资助: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

2.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 50 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坪山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注册的企业新购置用房的方可申请购房资助;上上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签订用房租赁合同的新注册企业方可申请新租赁用房资助。

(三)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上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 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奖励。"



申报资料

"(一)《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提供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承诺函;

(七)申请第二款第一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上年度购置用房的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二款第二项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租用产权不完整的社区集体物业的企业,需提供和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填报租赁办公用房信息明细表(格式参见附件 4-1,按照统一模板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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