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对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申请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七)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八)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九)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申请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六)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八)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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