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支持军工合作和境外研发中心建设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985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获得市相关政策资助的,按照市级实际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支持企业通过新设或并购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吸收当地研发人才和研发资源,按市级实际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申报资料

"(一)《支持产业研发——支持军工合作和境外研发中心建设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六)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七)企业获得市级认定或扶持的有关文件、资助合同及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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