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改造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1045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盘活自有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上级交易平台,下同)进行交易的改造工程项目, 在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一)原建筑装修改造资助:属原建筑物装修改造,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800 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900 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0 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资助:属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3000 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3500 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绿化改造资助:属周边绿化改造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元/㎡,按实际改造的占地面积计算资助总额;

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上的,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同一栋建筑物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改造资助。

对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大改造和产业转型项目,可依相关议事规程制定改造资助标准。

资助计算: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 35%给予资助;

2.对区属国企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9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 70%给予资助;

3.对其他投资运营商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20%

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 15%给予资助。

(四)建设贷款贴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原建筑物装修改造、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50%的贴息资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贴息时间最高不超过 36 个月。区属国企同等适用本条款。

所指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及有关信息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为准。"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对同一企业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5.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改造项目资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跨年度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并提出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交易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18〕1

号)中所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改造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无需提供);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无需提供);

(六)改造项目的建设工程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改造合同、实际支出的支付凭证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改造前后的图片对比(彩照);

(八)招标程序证明文件(若为公开招投标请提供)(验原件交复印件);

(九)申请贷款贴息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项目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十)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版权所有:深圳市平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宝文大厦A座905  电话: 0755-29792017     粤ICP备190008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