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租金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1058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主动配合坪山区委、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积极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给予产能淘汰搬迁以及空置、免租期间租金损失最高 100的资助(均按原租赁合同计算)。

资助时限为:对空置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为 12 个月,对免租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不超过 3 个月。

对符合要求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资助:

(一)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区属国企主动淘汰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低端经营主体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100%给予最高 3 个月租金金额的搬迁资助;

(二)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前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100%给予资助。

(三)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70%给予资助;

(四)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50%给予资助。

(五)对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租赁规定执行,并按上述资助标准的 100%给予资助。

所指租赁合同及有关信息均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合同信息为准, 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除外。"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对同一企业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5.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引进企业或项目为利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或项目;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针对同一厂房所申请的空置补贴及免租期间租金损失资助,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可依照自己的情况,作为不同的申报主体各自独立申请,互不影响,凡符合申报内容的主体都可以给予相应补贴和资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交易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18〕1

号)中所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租金资助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原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区属国企与社区股份公司签订的合同(社区股份公司无须提供)、社区股份公司与低端经营主体签订的补偿合同(合同需所属街道盖章,同时资助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合同需社区股份

公司董事联签,资助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合同需三会连签(董事会,监事会, 集资委会)、补偿款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第二款至第四款资助的社区股份公司还需同时提供:经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租赁备案的租赁合同、原合同解约证明材料、解除合同前三个月租金凭证、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区属国企无需提供);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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