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1044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对服务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申报条件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贡献门槛: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单位面积税收贡献不低于 2000 元/m2。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

租赁价格的企业租金补贴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即上年度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采用公开竞价交易物业的平均租赁价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类—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提供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上年度租金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与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签订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由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出具的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材料。

(七)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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