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引进奖励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1032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鼓励行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一家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30 万元的奖励。

(二)高新技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每引进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30 万元的奖励;

2.每引进一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20 万元的奖励;

3.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 3 年内其中一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 1、2 项。

(三)优质产能: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优质产能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10 万元的奖励;

2.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至 1 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20 万元的奖励;

3.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50 万元的奖励;

4.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企业,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 3 年内其中一年达到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 3 项。

(四)区属国企:区属国企承租社区集体物业后,引进企业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按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各相应奖励标准 50%的引进奖励。

(五)招商推介: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对社区集体物业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招商推介活动的出资方实际发生费用(含场地租赁及布置、活动策划、专家邀请、媒体宣传及资料编印等费用)的 70%给予资助; 单次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全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配套服务: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辖区内租用社区厂房的企业做好配套服务,促使企业在我区生产经营期间年产值达到 1 亿元以上规模的,每年度按每家企业 5 万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奖励。

本政策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产值、年营业收入为上一会计年度数值,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5.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引进企业或项目为利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或项目;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6.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需与引进企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三年以上,且租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奖励。区属国企本身不作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引进奖的依据。

(二)申请第六款奖励时,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纳入申报奖励范围的企业,每家企业只能奖励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交易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18〕1

号)中所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引进奖励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社区股份公司与引进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引进企业近一年的租金收入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引进企业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已经获得引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再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七)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招商推介活动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2.招商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明细清单、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招商推介活动的活动方案、媒体宣传材料、专家名单等证明文件;

4.招商推介活动照片(彩照);

(八)申请第六款资助的需同时提供:租用社区厂房的规模以上的企业名单;

(九)第六款资助与第三款不重复享受;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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