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商贸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29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 50 强”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 50 强”分别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商贸业快速发展

1.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2.年销售额 5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

(三)鼓励大型工业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

1.实现年销售额 20 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万元奖励。

2.实现年销售额 100  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奖励。

3.实现年销售额 300 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 万元奖励。

(四)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

(五)对首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三款的申报主体应为大型工业企业设立的独立销售公司;所指的大型工业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标准进行界定,同时大型工业企业不受注册地、纳税地限制。

(五) 第五款资助必须为坪山区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申报资料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商贸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 50 强” 获评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大型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关系证明、大型工业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出的可提供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从业人员人数的证明材料(大型工业企业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级资助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上年度获得五星级酒店认定的相关文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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