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电子商务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12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二)对经市级认定为“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三)对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在坪山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总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四)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 50%,给予最高 25 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该项资助申报主体应该为跨境电商企业,一般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不能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电子商务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获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级认定“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认定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级资助认定文件、资助合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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