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 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 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 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省级项目按 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市级项目按 20%给予配套, 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申报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 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 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计 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国家、省、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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