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扶持
发布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988次

申报时间

未开放



资助金额

"一、资助类标准

  (一)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满足节能率≥5%且节能量≥50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均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节水率≥5%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污染防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1:1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二、奖励类标准

  (一)电机能效提升项目按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贴。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低碳示范园区,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奖励。

  (三)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

  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奖励金额和奖励范围,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的标准执行,且不得与《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中的奖励重复享受;对获得省级近零碳排放建筑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对辖区各行业提供绿色制造体系、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电平衡与水平衡等技术服务的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按每个项目合同标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二)申报项目必须已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3年时间。

 (三)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1)。"



申报资料

"(一)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水量审核报告(限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五)电机能效提升项目需要提供《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3)(加盖公章),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二(加盖公章)。

 (六)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需提供经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需要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资金拨付等文件;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服务机构需提供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过程文件等资料。

 (七)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方法》的标准执行。

 (八)企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等项目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

 (九)行业组织费用奖励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文件、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评审意见、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资料。

 (十)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zcfg/gfxwjx/201902/t20190213_16391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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