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次数:1181次

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一)对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给予资助,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 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资助。

 (四)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设立 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每家机构或人员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 产业发展政策。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 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 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 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 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 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截止上年度的近三 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 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 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 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 5 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 5 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 500 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

(二)公立医院包括: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院;

(三)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四)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 3 个,

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对单位资助 20 万元;成功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低于 2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对单位资助 10 万元;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

项目不低于 1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对单位资助 5

万元;

(五)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 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申报资料

"一、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 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申请第四款的除外);

(五)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机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第四款)。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条件材料:

(一)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

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二)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 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 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 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 施地等内容;

(三)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 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 附加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 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四、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粤、港、澳地区单位不需提供)、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等的授权书,工作人员身份证等)、上年度已获资助的绩效奖励发放相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和相关资金转账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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