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7月6日-7月29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7月9日-8月1日
资助金额
1.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1条规定的,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2条规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4.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申请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申请材料
1.《宝安区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5.验资报告(申请分支机构奖励无需提供);
6.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7.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一级分支机构证明(申请法人机构奖励无需提供)
8.银行开户证明。
网站链接
http://www.baoan.gov.cn/jjcj/jywgz/tzgg/201807/t20180705_135339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