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
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企业奖励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613次

申报时间

  2018-09-04 - 2018-09-15



资助金额

1.获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省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产业示范园区,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产业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园区(基地)升级的,按不同等级的奖励标准差额给予补差奖励。对同一园区(基地)再次获认定为同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不予重复奖励。

2.获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获认定为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的,可按年度分别申请奖励。

3.获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获认定为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可按年度分别申请奖励。

4.获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获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可按年度分别申请奖励。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区产业导向,属《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大鹏新区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A11文化创意产业:创意设计类、文化软件类、动漫游戏类、影视演艺业、婚庆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数字化产品、文化服务与增值业务、文化旅游)。

3.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未曾有恶意欠薪、欠款等不良记录;未曾在申请、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和严重违约行为;没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情况;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未进行有可能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或有可能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当前未涉及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情况。

6.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报表,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

7.获认定、评定为示范单位的时间须在2017年12月31日后,且必须在获认定、评定后1年内提出扶持申请。

(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奖励

申请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2.获省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3.获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三)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奖励

申请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

2.获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3.获国家、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申报资料

(一)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企业扶持申请书原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盖章、签名。详见附件)。

(二)所获认定、奖项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和自申报日起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近期运营情况报告原件(加盖公章)。

(八)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批需要要求提供或申请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采用A4纸型标准,按上述序号排列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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