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
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文化遗产创意开发项目扶持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611次


申报时间

  2018-09-04 - 2018-09-15



资助金额

(一)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区产业导向,属《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大鹏新区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A11文化创意产业:创意设计类、文化软件类、动漫游戏类、影视演艺业、婚庆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数字化产品、文化服务与增值业务、文化旅游)。

3.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未曾有恶意欠薪、欠款等不良记录;未曾在申请、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和严重违约行为;没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情况;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未进行有可能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或有可能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当前未涉及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情况。

6.能依法报送各项统计报表,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

(二)文化遗产创意开发项目补贴

申请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三级或以上文物、区级或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开发的。

2.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2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申报条件

对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或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每个项目给予实际投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范围包括:申请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人员费、设备与技术费、品牌宣传广告费、非物资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费用和其他与项目研发、生产和市场化推广有关的费用。



申报资料

(一)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遗产创意开发项目扶持申请书原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盖章、签名。详见附件1)。

(二)与项目相关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和自申报日起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九)申请受理部门根据审批需要要求提供或申请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采用A4纸型标准,按上述序号排列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一式两份。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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