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1045次

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按实际建设费用投入金额,分档次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 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 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 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 入的 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2000 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 的 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 6 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 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五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 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 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 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 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申报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申请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加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 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不完整 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 证意见;

 (七)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的专项 审计报告;

 (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加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实际 加建、改造时间的证明材料(区属国企申请空置期租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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