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市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新区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
申请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申请材料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电子商务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者市区两级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数据证明;
(五)申请设立总部、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奖励的单位需提供获奖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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