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
"金融机构用房用地补贴 "
发布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1017次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7月6日-7月29日

纸质材料提交时间:7月9日-8月1日



资助金额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交地价款后,按照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已获得市地价款补贴的,区不再另行补贴。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置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3.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市一级分支机构,首次在宝安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置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0万元。

4.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金融总部企业或市一级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同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最长5年的租金补贴。

5.申请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补贴;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申请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宝安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企业;

2.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企业在宝安区设立的市一级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申请材料

1.《宝安区金融机构用房用地补贴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6.申请购置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应提供地价款缴款收据、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金融产业用地发展(项目监管)协议书》;获得补贴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申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应提供购房发票、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一级分支机构为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应提供房地产租赁合同、租房发票,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的承诺书;

7.银行开户证明。



网站链接

http://www.baoan.gov.cn/jjcj/jywgz/tzgg/201807/t20180705_135339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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