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科(事业单位)科技配套扶持(第三批)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961次

申报时间

  2018-09-04 - 2018-09-15



资助金额

1、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

2、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扶持。

4、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实施的,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的50%,最高 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
7、在大鹏新区注册或设立的组织,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的,新区按获奖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个组织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

(六)申请项目是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项目,并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中相关规定。已获得新区产业发展资金无偿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扶持。

(七)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配套扶持项目的知识产权统计所在地须在大鹏新区。



申报资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项目在“已受理的申报”栏中显示后打印);

(二)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五)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立项(认定)文件,科学技术奖专利奖配套扶持项目提供获奖证明文件,创新创业比赛奖励配套扶持项目提供获奖证明文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七)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配套扶持项目提供知识产权明细清单;

(八)与上级部门签订了项目合同,合同到期需要验收的项目,提供项目目前进展情况报告(对照合同书中项目研究内容、验收指标和阶段进度、目标编制);

(九)其它相关材料。

附件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书用word文档编辑,附件材料按顺序插入word文档中,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用光盘刻录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网上申报内容、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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