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01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1.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2.年产值 1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3.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4.年产值 5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奖励。

5.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5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6.年产值 500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6000 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配套资助。

(三)经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运营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应于上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注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所实际发生的运营经费;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上上年度产值 2000 万元以下的还需同时提供上上年度产值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市级认定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的认定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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