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发展优秀行业组织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79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对在坪山区注册成立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 20 万元资助。

(二)对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和企业,其在坪山区举办的高峰研讨会,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高峰研讨会应于上年 1 月 1 日之后开展,12 月 31 日前完成。

3.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5.对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和企业的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应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才具有申报资格;且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服务对象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发展优秀行业组织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三)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成立备案材料,其中产业联盟需提供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证明文件、联盟章程、联盟成员名单;行业协会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行业协会章程,入会会员名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年度实际投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活动策划 总结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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