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
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发布时间:2018-12-08 浏览次数:1121次

补贴金额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50%)的20%给予资助,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准备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五)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项目投入明细清单(具体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中心资助项目);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参考时间

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


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5320040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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