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1048次

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 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 150 万元运营资助。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孵化项目落地和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标准:

 (一)单个孵化项目在坪山落地,给予海外创新中心建 设或运营主体 5 万元资助;

 (二)海外创新中心承办坪山区政府委托的科技创新交流活动,按照举办活动费用的 50%,单个活动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年度海外创新中心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总额不超过 60 万元。

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 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2500 万元的,给予 6 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 1 亿元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款政策中孵化项目落地资助、举办科技创新交流活动资助和运营资助可以同时申请,不同分类的运营资助只能够申请一次,此款政策的申请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申报条件

"一、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迁入的企业或机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 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至少 3 个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3个以上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成功案例等条件(成果技术转移需要有相关合作协议,孵化项目落地能够正常经营);

(五)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 经历的不少于 3 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二、第二款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实缴资本 200 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

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 产业发展政策。"



申报资料

"一、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创新中心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 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 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坪山区产权证明、租 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合作经费、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二)自有的海外机构或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 合同等证明材料、海外团队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海外创新中心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 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设立地大使馆(领事馆、办事 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设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研发 合同(或其它研发费用证明文件)、研发人员名单;

(三)被孵化项目落地和运营资助须提交海外孵化项目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海外创新中心承办区政府委托的科技交流活动资助须提交接受区政府委托承办科技交流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承办科技交流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同时附上述材料的中文译本。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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