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
商贸旅游业发展扶持
发布时间:2019-07-21 浏览次数:1056次

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第六条 营造良好商业环境

  (一)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新区,并从事经营商贸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对新区商贸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以上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新区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分店项目且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30%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旅游企业品质提升

  (一)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三星级饭店升为四星级饭店再资助200万元,从四星级饭店升为五星级饭店再资助500万元)。其中,对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比例为建成营业额20%,获得星级资格后奖励80%;

  (二)获得3A、4A、5A景区(点)评定的企业,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已享受过资助的,从3A景区〈点〉升为4A景区〈点〉再资助200万元,从4A景区〈点〉升为5A景区〈点〉再资助700万元);

  (三)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绿色旅游饭店》(LB/T007-2006),获广东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绿色饭店”,资助30万元;

  (四)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评市旅游局“工业旅游示范点”,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五)对总部设在新区,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国内百强旅行社”称号或“国际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被市级、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年度“最佳”、“十佳”、“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的星级旅游饭店、景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均在新区,并从事经营商贸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对新区商贸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申请材料

"(一)《光明新区商贸旅游业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六)申请认定、荣誉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gm.gov.cn/xxgk/qbmbscxxgkml/jjfwj_118060/xxgk/qt_118073/tzgg_118075/201711/t20171123_100042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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