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
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
发布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1045次

申报时间

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资助金额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性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外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国家标准

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行业标准

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4)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已发布并有效实施1年以上。

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

(5)深圳市团体标准

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

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4万元的奖励。

(6)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二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对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50%对项目进行奖励。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项目

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文件。

(1)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

国际或全国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正式任命文件,且在相关岗位任期内。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照市资助金额(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5.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每项奖励30万元。

6.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

承担由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并已通过验收。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7.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

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按照市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8.上述奖励措施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2.工作单位注册地在宝安区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                                                              申报奖励的项目应符合《宝安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操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是2016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

2. 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或担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应是在2019年2月20日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

3. 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或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是上一年度已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3.申请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案被采纳的证明;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和有效实施一年以上证明材料。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奖励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原件、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执行进度安排和预计工作成果,其中工作组(WG)项目应为负责某一领域标准制定的常设工作组。

5.申请国际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奖励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聘书等任职证明材料、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近一年在工作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上年度工作成果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6.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7.申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8.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配套奖励的,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9.申请深圳标准认证配套奖励的,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及市级资助拨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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