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
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发布时间:2019-07-13 浏览次数:969次

申报时间

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31日




资助金额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四)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宝安辖区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配套支持。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条件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四)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宝安辖区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配套支持。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请材料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套材料复印件;

(3)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以及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原申报相关专利奖项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4)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深圳市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及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5)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2.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原申报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全套材料复印件;

(3)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

(4)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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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mr.sz.gov.cn/xxgk/qt/tzgg/201902/t20190218_166054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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