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科(事业单位)科技合作交流扶持(第三批)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600次

申报时间

  2018-09-04 - 2018-09-15



资助金额

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扶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扶持。




申报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大鹏新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会议、国际行业技术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或是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是由新区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的本行业领域学术交流、技术论坛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六)产业联盟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



申报资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项目在“已受理的申报”栏中显示后打印);

(二)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五)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取得的成效);

(六)活动现场的彩色照片;

(七)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八)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九)产生费用的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相关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十)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提供出席活动的境外人员和嘉宾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材料;

(十一)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产业联盟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提供出席活动的重要嘉宾身份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书用word文档编辑,附件材料按顺序插入word文档中,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用光盘刻录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纸质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网上申报内容、电子文档、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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