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1062次

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资助金额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申请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四)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五)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工程技术中心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职人员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近半年)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等)(验原件);

(七)市财政部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中心建设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中心现有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300万元的付款凭证(验原件);

(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工程中心技术人员近三年承担的市级以上项目及取得的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可选择提供);

(十一)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三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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