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生产性用电支持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1033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1、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500万元。

2、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该资助款项的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三)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申报资料

"(一)《其他扶持——生产性用电支持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加盖公章);

(六)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实际生产用电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已获得深圳市用电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当年获得资助的证明;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上年度实际用于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费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经第三方审计的等同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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