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1084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 3000万元奖励。

(二)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三)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四)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五)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 5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申报资料

"(一)《招商引资类—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世界 500 强或者中国 500 强的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文件、资助合同及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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