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
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18-12-08 浏览次数:1139次
补贴金额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技术改造普惠政策除外);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

(2)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二)申报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准备资料

"基础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工商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范围资料(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有关业务范围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上年度国税及地税的完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品牌公共服务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项目投入经费明细清单;

(2)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提供《深圳市产业转型专项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及总结报告》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管理与运行机制、品牌公共服务推广策略、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团队情况介绍等);

(4)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试点示范的(如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提供有关证明(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5)获得国家级品牌培训资质的,提供有关证明(必需,无此项可不提供);"


参考时间

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


支持领域

支持行业协会、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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