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
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973次

申报时间

"(一)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31日17:00(工作日)

 (二)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4月22日9:00-5月29日17:30

(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资助金额

"(一)对在坪山区建成或落户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 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

 (三)对经市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四)对坪山区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 IF 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 25 万元;获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 每项奖励 10 万元;获红点奖和 IF 奖的其他奖项、IDEA 奖、GMark 奖,每项奖励 5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 100 万元。

 (五)对购买或销售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奖励。

 (六)对企业获得“广东省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同一张证书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三)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资料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类—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 50 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文件,市级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工业设计领军企业市级资助认定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四款资助的企业还需同时选择性提供:上年度获得的 IF 金奖证书、“红点之星”奖证书、“红点至尊”奖证书、国家级工业设计奖证书、省长杯工业设计奖证书、红点奖和 IF 奖的其他奖项证书、IDEA 奖证书、GMark 奖证书及作品简介(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证明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申请第六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上年度获得的“广东省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企业”称号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psq.gov.cn/gbmxxgk/jjhkjcjj/jt/tzgg/201904/t20190416_168438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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