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
招商合作机构引荐奖励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次数:1095次

申报时间



资助金额

"对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同一招商合作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引荐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一)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或为世界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的,或为中国500强且在光明新区设立全球总部的,给予奖励40万元;

  (三)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或为主板上市将企业总部迁入的,给予引荐奖励30万元;

  (四)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或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引荐奖励20万元;

  (五)引进企业申报奖励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光明新区统计核算产值为1亿元(含)至5亿元的,或为新三板挂牌将总部迁入光明新区的,给予引荐奖励10万元。"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市证明(如是上市企业需要提供);

  (五)在光明新区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等(申请房租补贴企业需要提供);

  (六)在光明新区购置自用产业用房和研发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房产证明等(申请购房补贴企业需要提供);

  (七)企业用房装修合同及装修总价结算相关证明文件等(申请用房装修补贴企业需要提供);

  (八)企业在光明新区无自有物业证明;

  (九)深圳市投资推广署认定的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称号相关证明或证书;

  (十)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支持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申请单位简介;

  (三)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市证明(如是上市企业需要提供);

  (五)在光明新区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等(申请房租补贴企业需要提供);

  (六)在光明新区购置自用产业用房和研发办公用房的销售合同、房产证明等(申请购房补贴企业需要提供);

  (七)企业用房装修合同及装修总价结算相关证明文件等(申请用房装修补贴企业需要提供);

  (八)企业在光明新区无自有物业证明;

  (九)深圳市投资推广署认定的投资推广国际化重点园区、产业链专业园区称号相关证明或证书;

  (十)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网站链接

http://www.szgm.gov.cn/xxgk/qbmbscxxgkml/jjfwj_118060/xxgk/qt_118073/tzgg_118075/201711/t20171123_100042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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