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
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1181次

申报时间

2019年3月7日-2019年5月31日



资助金额

(一)“一街道一园区”旧工业区改造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改造完成经街道验收通过后,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建筑物检测、建设、改造等费用总投入的30%,最高2000万元费用资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符合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条件的,按照综合整治程序实行改造,改造完成经区城市更新部门验收通过后,给予不超过园区建筑物检测、建设、改造等费用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费用资助。

(三)产业园区或企业在自有地块按照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的,给予厂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最高200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一街道一园区”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验收通过。

2.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城市更新项目。

3.自验收(检测)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4.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其他投资方(业主)许可)。

(四)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十五”企业。

2.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计划。

3.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4.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城市更新项目。

(五)申请产业园区或企业在自有地块按照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7年1月1日后竣工的在自有地块上新建厂房(M1)项目或通过城市更新拆除重建厂房(M1)项目的。

2.在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并通过区住建局验收。

3.通过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申请“一街道一园区”项目资助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验收(检测)材料。

2.园区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运营方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园区建设、改造其他投资方(业主)的书面许可)。

3.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4.园区规划设计委托合同、安全检测委托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七)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升级改造项目资助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区城市更新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2.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

3.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4.园区规划设计委托合同、安全检测委托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产业园区或企业在自有地块按照约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新建厂房项目资助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可明确约定容积率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自有地块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3.区住建局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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