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
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1047次

申报时间

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30日



资助金额

(一)各类园区每新引进1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且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在入驻企业运营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资助,每家园区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内电商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年度营业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10万元,每家园区每年最高100万元。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园区内至少含有10家及以上企业;引进具有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进驻园区并纳统。

(四)申请营业额增长类资助还需达到从引进企业纳统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全部纳统企业纳统总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园区内全部企业名单及组织机构代码。

(六)新引进企业相应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营业额增长类资助还需提供经统计部门核验的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两年的所有纳统企业年统计营业额报表。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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