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
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第二批)
发布时间:2019-07-08 浏览次数:1378次

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16日下午6点

(二)提交纸质材料

受理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17日



资助金额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4月18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企业应统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 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发生更名导致企业名称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符的,需提交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网站链接

http://www.baoan.gov.cn/kjj/ywgz/tzgg/201810/t20181009_141914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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