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
各类工业园区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1334次

申报时间

2018-05-21--2018-12-31




资助金额

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区内产业园区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按照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产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及公共服务。




申请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园区当年及上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园区经认定为下列园区中的一种: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

(四)取得市级财政资助后方可申请。

(五)同一园区同时符合区其他园区认定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六)市未来产业集聚区申请资助另需满足市财政未予资助。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获得相关认定的相关证书、文件、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市未来产业聚集区可不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六)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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