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
2018-05-21--2018-06-03
资助金额
已获得市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90%。
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事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业务。
(四)已获得市财政资助。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签订的信用保险合同;
(五)企业获得市财政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企业购买产生保费所产生的发票;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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