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
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企业) 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认定扶持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次数:1422次

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1月16日(第三批)


资助金额

经认定为新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经认定为新区高成长性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


申报条件

"企业除具备《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申报资料

"申请大鹏新区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认定扶持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项目申请书》,需原件;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鉴)和签字样本;

(三)上两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企业简介及相关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印鉴)。

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扶持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二)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名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印鉴)。

(三)公司本身或其控股母公司资产情况证明或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文件。

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扶持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二)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名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印鉴)。

(三)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情况证明、营业收入情况证明或上市证明材料。

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扶持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二)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名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隶属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印鉴)。

(三)上年度产值规模情况证明、营业收入情况证明、上市证明材料或境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证明材料。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认定扶持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证明;

(二)上三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大鹏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印鉴)。

以上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全部内容),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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