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拟在境内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二是对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已改制、辅导或境外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项目单位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上市辅导并支付相关费用,且公司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项目单位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30%以上在上市后一年内返回深圳市。
说明:2、3、4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奖励的,抵减后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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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
"1.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
2.2017年度合并财务会计审计报告(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境外上市企业可免提交本项材料);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企业最近一次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5.申请改制阶段资助的企业,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6.申请辅导阶段资助的企业,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如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等(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实际支出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的原始凭证(含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7.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
(2)证明我市企业为上市主体、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有效法律文件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3)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4)企业上市后一年内募集资金30%以上返回深圳市的相关证明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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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时间
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17:00
扶持方向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并对其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网址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ywgl/ywblzn.aspx?batchId=760&tbsmid=